【以案释法】潘粤明违法代言保健食品,被罚!

资讯1年前 (2023)发布 AI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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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演员潘粤明因代言保健品,

被罚约25.8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相关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接受委托,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东铪公司为宣传、推广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使用当事人的名义和形象制作视频、平面精修图,并配以文案。发布于抖音企业账号等媒体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构成商业广告。而当事人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商品作推荐、证明,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系广告代言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 证明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二、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以案释法】潘粤明违法代言保健食品,被罚!

来源:法润句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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