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杀安倍的凶手会被判死刑吗?,安倍死了么

资讯2年前 (2022)发布 AI工具箱
10 0 0

“女护士196刀刺死闺蜜”案引发社会关注。

日前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行凶者女护士方某被判处死缓。

案发经过:196刀刺死闺蜜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8年1月29日晚,湖南永州零陵区太谷酒店内发生一起命案。死者王芳(化名)身中196刀,当场死亡,行凶者方琦(化名)被警方抓获。

据介绍,事发时王芳26岁,方琦29岁。王芳父亲称,女儿和方琦均为当地某医院护士,两人曾是闺中密友,方琦沉迷赌博后,多次找王芳借钱,甚至曾架刀威胁女儿拿钱,两人关系破裂。认识王芳十多年的好朋友李婷(化名)介绍:“她俩当时特别要好,甚至同吃同住。”李婷回忆,“但方琦沉迷于赌博后,一切就开始变了”。

判决书显示,方琦父亲称,为了给女儿还赌债,他曾卖了一套房。李婷介绍,2017年1月,方琦曾刀架王芳脖子“借钱”,王芳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将方琦抓获。后来方琦家里求着王芳写了谅解书,检察院对方琦作出了不起诉处理。王芳父亲介绍,方琦从看守所里出来后,再次找女儿和其好友李婷借钱,一共借了58万,“其中王芳的一个朋友出了10万,李婷出了20万,王芳出了28万”。

王先生说,王芳一共身中196刀。“一审开庭时,我们看到了案发现场酒店监控录像,凶手一路追杀我女儿,从10楼跑到2楼,我女儿满身是血,凶手一边追一边捅,整个过程持续了15分钟”。

2018年12月20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方琦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这个结果,王芳的家人不能接受。2019年1月25日,王芳父亲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申诉理由为“量刑不当”。

王芳父亲认为,方琦已有犯罪前科,且事发后他们找方琦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时,方家人告诉他们“免谈”,“我女儿惨死在方琦刀下,方琦的父母在事发后,至今没有对我们说过一句‘对不起’。我女儿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方琦剥夺,我希望法院判决方琦死刑立即执行,让凶手付出生命的代价。”

法院说明:判处死缓有原因

7月25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被告方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被抓获归案后,被告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方某杀人系同性情感纠纷及经济纠纷引发,且方某具有法定的坦白从轻处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澎湃新闻报道,该案判决在2018年12月24日下达,家属对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没有异议,没有提起上诉;但被害人家属对刑事判决结果不服,曾请求检方抗诉,未被接受,其后向检方提出了申诉请求。

点击视频了解更多详情

//////////

受害者身中196刀,算不算手段残忍,情节严重?

二人是同性情侣关系且凶手有坦白情节,就可以判处死缓吗?

就本案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我们来看看律师的解读。

为什么不判死刑?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称,将情感纠纷或者恋爱纠纷作为不判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的理由,来源于最高法的指导意见。

枪杀安倍的凶手会被判死刑吗?,安倍死了么

邢鑫表示,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显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邢鑫称,2010年,最高法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了这一点,该文件强调,“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未能主动投案,虽不属于自首,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丁金坤认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调查是预谋杀人还是临时起意杀人,并结合作案手段作出判决。他说,在司法实践中,死刑一般适于用预谋杀人,临时起意杀人的可判死缓,但是作案手段恶劣的或者杀害多人的除外。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殷清利律师表示,《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本案产生质疑的主要原因是,“罪行极其严重”没有具体的司法认定标准。

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

法院的说明中介绍了

枪杀安倍的凶手会被判死刑吗?,安倍死了么

当事人系“同性情侣”,

这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表示,法院披露当事人是“同性情侣”的行为确有不妥。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并不是案件的判罚依据也不是量刑的标准,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并不存在影响,而且属于个人隐私,不宜向公众披露。但依据侵犯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标准,永州法院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我认为永州法院的说明在法律层面上是符合法律标准的,若案件事实情况无偏颇,则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法院介绍了当事人系“同性情侣”关系,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在我国,同性情侣关系未被法律认可,社会对同性情侣关系持褒贬不一的态度,很多同性情侣均对自己恋情采取保密态度或保守态度,不愿外人周知,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对外公开宣扬,将涉及侵犯隐私权。

殷清利律师称,首先在案证据是否有充分的依据证实两人存在同性情侣的问题。如果证据仅是凭着其他证人证言或被告人本人的供述,法院此种认定即说明存在问题。另外同性情侣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两人是此种关系或同事关系,并不影响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如果被害人存在一定刑法意义上过错,导致杀人后果的,对被告人判处死缓尚可理解,如果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只以民间纠纷或矛盾为由不予裁判死刑立即执行,显然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法院如果只是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查清当事人之间系“同性情侣”,并非侵犯隐私权。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广州普法

©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