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人因环境质量数据造假被判刑——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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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23人因环境质量数据造假被判刑——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否合理?

21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翟青与记者交流时提及:2016年、2018年分别严肃查处了两起典型的环境质量数据造假案件,23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生态环保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因为数据造假被判刑,极大地发挥了震慑作用。

2016年查处的案例的基本事实为:行为人为了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进入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法院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3.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在前述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理由为: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那么,其显然是根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前述三种行为中的第一种行为,更具体的是将其界定为“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前述案件中的行为人仅通过物理方法使监测系统的外部环境发生改变,从而导致监测系统数据失真,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并未施加影响。尽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始终难以让人打消此类行为能否构成“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行为的疑虑。

前述判决背后的司法逻辑在判断何谓“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以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的功能性目的作为标准。但是,某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目的与其程序的正常运行之间并非存在绝对对应关系。在前述案件中,系统的设计目的是得到准确的环境质量数据,而程序正常运行的根本目的在于对监测到的数据进行分析。

那么,在前述案件中被改变了样本的情况下,虽然最后得出的分析结论并非准确的环境质量数据,没有实现系统的设计目的。但是,根据不准确的样本分析出“错误”的数据,恰恰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正常运行的结果。因此,在本案中很难说行为人的行为存在“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结果。

总的来说,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干扰行为更加注重对系统运行效果的影响,具体即在不改变系统既定运行规则的前提下,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效率下降甚至崩溃。那么,在根本上并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效果的,按照此款认定为本罪是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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