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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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

  办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办理流程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携带材料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携带材料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证件有效期2年。

  办理地点

  广电总局和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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